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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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7 点击: 次 来源:本站 作者:霍州融媒 - 小 + 大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行政处罚管辖区重叠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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