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霍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霍政通字〔2021〕1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各类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具体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流动摊贩及占道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永和公园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并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树木上的“孔明灯”;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中镇文化广场、霍州东站广场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巡查力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公安机关对妨碍执行公务或燃放“孔明灯”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坚决不燃放“孔明灯”。一旦发现燃放“孔明灯”行为的,要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62247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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