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柳州站,D1884次列车正停靠在站台。一名男旅客没有正常上下车,而是从列车车厢连接处,徒手攀爬到了车顶。
动车车顶上方是什么?接触网——电压高达27.5千伏的高压电。这是什么概念?咱们家用电压才220伏,这高出一百多倍。更关键的是,这种高压电不需要直接触碰,靠得足够近,就可能发生电弧放电,瞬间把人击倒。
男子在车顶上遭到电击后昏迷,直接从车顶坠落到了站台上。车站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120急救。12时56分,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治,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截至通报发出时,该男子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D1884次列车则在13时21分恢复开行。
大家最关心的,无非是这几个问题:
第一,这名男子自己受伤了,他能获得赔偿吗?第二,他的行为导致列车晚点,影响了那么多旅客,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三,铁路方面有没有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了吗?
我们一个一个来聊。
先说赔偿问题。
铁路运输,在法律上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无过错责任。
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例外: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铁路方面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关键就在这里——“故意”和“重大过失”怎么区分?简单来说,故意,是他明知自己会被电、会被伤害,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故意去卧轨、故意去触碰电线。而重大过失,则是他应当知道危险,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把自己置于险境。
具体到这件事,这名男子作为成年人,对动车车顶接触网的巨大危险,应当是有基本认知的。他擅自攀爬,自身存在明显的过错。但他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还得看调查出来的动机和细节。我们不下定论。
那铁路方面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受害人仍然实施过错行为,铁路企业只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属于故意造成损害,铁路企业不承担责任。
所以,他最终能不能拿到赔偿、能拿多少,核心要看铁路方面有没有充分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比如站台和车厢连接处有没有警示标志、有没有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防护设施是否到位。这些都要等调查结果来说话。
再说铁路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不等于说,只要有人在车站里受了伤,铁路就一定要全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安全保障义务时,看的是“合理限度”内有没有尽到义务——设施是否安全、警示是否到位、应急处置是否及时。
从这个角度看,事件发生后,车站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联系120、配合救援,这些动作本身就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至于事先的防护和警示是否到位,需要结合现场情况来判断。
那这名男子自己,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行政责任。他擅自爬上列车车顶,属于擅自进入铁路防护区域、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同时,他的行为扰乱了车站秩序,造成列车晚点,还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第二,民事责任。如果这次事件造成了列车设备损坏,或者给其他旅客造成了实际损失,相关权利方有权向他主张赔偿。
第三,刑事责任。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如果事件仅止于他本人受伤和列车短时晚点,入刑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如果后续调查发现,他的行为对列车运行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比如造成了设备损坏、影响了行车安全,那就可能触及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这只是法律层面的可能性梳理,最终如何定性,要依据官方调查结论。
法律既不会因为一个人受了伤,就无限放大别人的责任;也不会因为他受了伤,就一笔勾销他自己应当承担的后果。
